国家粮食局近日印发《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》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《办法》明确农民、粮食经纪人、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个体,今后从事粮食收购活动,不用再办理粮食收购资格。 此前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,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,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。“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,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;情节严重的,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 不过企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仍需办证。新规规定,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,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(审核机关)审核,取得粮食收购资格。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和决定,不得收取任何费用。《办法》规定,粮食收购资格在全国范围内三年有效,取得资格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区粮食收购。省粮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,新规的实施,有利于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、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,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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